课勤课简 | 新法解读:董事职务无故被解除的法律问题——公司法解释五第三条深度解读
董事职务无故被解除的法律问题
——公司法解释五第三条深度解读
解读人
袁封祥
执业律师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五》”),就股东权益保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几项规定。其中,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的法律效力以及补偿问题,这对董事的权益保护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意义。接下来我们将从该解释颁布之前的一个同类型案例来看该规定颁布后的司法实践意义。
案情概要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7985号案 已生效
2007年1月8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A(持甲公司10%股权)为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B(持甲公司90%股权)为监事。2009年9月25日,B以监事身份通过EMS向A发通知,提议于10月17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后该通知被A家人拒收退回。10月17日,A缺席临时股东会议,B主持召开,以450股(占总股本90%)同意、50股(占总股本10%)缺席的表决结果形成了决议,决定解除A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职务,聘任案外人C担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B起诉甲公司,要求甲公司办理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手续,A作为第三人履行协助义务。法院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后A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B的原审诉讼请求。经二审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法解读
《公司法解释五》颁布实施前,上述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法院确认了公司董事职务的无故解除,支持了原告(监事)的诉请,可见,该解释第三条的出台是顺应了公司治理高度自治趋势的时代需要。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后,将会给予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的董事,即使其任期尚未届满,董事亦不能主张解除无效。接下来,我们一起对该解释第三条进行深入剖析和解读:
《公司法解释五》第三条
董事任期届满前被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解除职务,其主张解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董事职务被解除后,因补偿与公司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综合考虑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解读:2004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换言之,股东会解除董事职务要“有故”,即有因解除。现行公司法删除了该条规定,但却没有明确股东会是否有权无因解除董事职务,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无故解除其职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此,实践中法院会分析这一立法变化背后的立法精神来作出判决,如上述案例。但根据立法精神判决解除董事职务发生法律效力后,是否给予董事补偿更是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司法解释五》第三条,明确了股东会无因解除董事职务的法律效力,实质上是将任期届满前解除董事职务的权利完全赋予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该规定并未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限定前提条件,即无论董事忠实履职或怠于履职,是否具有过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都有权在董事任期届满前随时解除其职务,其不再拥有任期届满的既得权利,其任期可以通过股东的适当表决而被取消。同时,该条就是否给予董事补偿作了明确规定,完善了法律规定,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这一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会的权利,企业享有更大的自治权,促进了公司治理,促使公司完善章程中关于解除董事职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维护正常经营,减少法律纠纷,营造有序和谐的商事秩序。
经营风险提示
对公司的风险提示:根据《公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除董事职务发生法律效力,须决议有效这一前提。为此,公司欲解除任期中的董事职务时,必须确保公司决议有效,决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时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防止决议被撤销。另外,根据《公司法解释五》第三条第二款关于解除董事职务给予补偿的规定,公司章程或合同要对解除董事职务作出详细约定,防止董事职务被解除后与公司发生纠纷。
对董事的风险提示:对董事而言,其不再拥有保证任期届满的既得权利,股东会可随时解除其职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事在就任董事前需要详细查阅公司章程是否有关于董事解除职务的规定、规定是否明确具体,并在合同中从解除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方面就补偿作出进一步详细约定。
●课勤课简 | 新法解读:公司与股东都应当注意的关联交易合同的效力问题——公司法解释五第二条深度解读
●课勤课简 | 新法解读:公司与股东都应当注意的关联交易赔偿责任风险——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深度解读
●课勤课简 | 案例课: 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公司合并后实施破产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
●课勤课简丨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瑕疵股权受让人是否应在原始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课勤课简丨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签了完备的股权转让协议,却不能成为股东?!
●课勤课简 | 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出资的,能否通过法院确认为公司直接股东?
●课勤课简|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以场外交易形式转让国有股权因违反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无效?
●课勤课简 | 案例课:注意!买车前必看的法律维权常识来了!
●课勤课简 | 案例课:公司并购常见纠纷问题——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期限届满后,隐名股东如何显名?
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本文版权归文章作者所有,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仅供学习参考之用。如需转载、节选,请联系作者授权。本文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无意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本公众平台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